第19期
工信部发布《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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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2010 年, 第19期
内容简介

    2010年9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应当依法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规定《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同时,《办法》界定了铬化合物的概念,规定铬化合物,是指以铬矿、碳素铬铁等含铬原料生产的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酐等产品,以及利用铬酸盐、重铬酸盐或者铬酸酐等生产的铬盐、铬氧化物等产品。
    目前我国在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方面存在秩序混乱、投资过快增长,铬化合物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装置达不到有关清洁生产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难以有效落实等问题。为加强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授权工信部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实施许可管理。根据国务院412号令制定许可管理办法,明确铬化合物生产建设的各项具体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铬化合物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推动铬化合物行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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