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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水泥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稿)

2013年06月26日 10:04 转载自数字水泥网 中国水泥协会“企业兼并重组课题组”/文

五、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 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2. 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以工信部为主,牵头组织相关部委联合制定或修订对兼并重组的相关财政支持政策。

    1、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被收购企业开展的以节能减排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以提高被收购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

    2. 对有利于资源利用、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应给予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倾斜和优惠(办法有待制定)。

    3. 加大金融机构对大企业的并购行为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加大并购贷款的发放力度并简化审批程序。

    4.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购行为的优势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已上市企业开展再融资,简化监管核查流程;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三)兼并重组后的相关政策支持

    1. 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与原企业在主要生产线设备、生产地等均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企业可以使用原企业的项目审批手续、经营资质等,享受原企业依法依规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2. 根据区域产业合理规划布局,支持大企业在完成区域多家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型干法中、小型企业兼并重组后,按产能减量替代原则新建大型水泥生产线(4000t/d以上)和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水泥粉磨站,加快该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布局。经核查后,对置换产能新建的生产线要允许发放生产许可证。

    3. 重组后企业涉及项目包括余热发电项目、协同处置项目、落后产能淘汰等仍依法享有相关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对重组后企业进行节能、环保、资源利用、协同处置技术改造(新建)项目,政府和金融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以加快企业技术升级。

    4. 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四)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 维护社会稳定

    1. 兼并重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

    2. 采取有效措施,协助企业理顺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再就业等问题,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做好稳定工作,妥善安置下岗职工;为剥离非主业和分流非主业员工提供政策支持,补贴部分冗余职工的安置费用;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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