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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信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菱镁矿浮选及镁砂行业产能置换办法》的通知

2024年03月12日 08:24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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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菱镁矿浮选及镁砂行业产能置换办法》的通知
辽工信建材〔2024〕18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3〕15号)精神,现将《辽宁省菱镁矿浮选及镁砂行业产能置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月26日

 

辽宁省菱镁矿浮选及镁砂行业产能置换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菱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遏制菱镁矿浮选及镁砂产能过剩,促进装备技术升级,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3〕15号)《辽宁省菱镁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辽政办〔2023〕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新、改、扩建菱镁矿浮选及镁砂(轻烧氧化镁、重烧镁砂、中档镁砂、高纯镁砂、电熔镁砂,含合成砂)项目。

第三条 严禁备案和新建新增产能的菱镁矿浮选及镁砂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依托现有主体设备(生产线)实施节能降碳减排、数字化改造等不新增产能的技改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第四条 各市应在镁砂产能控制上限内开展工作。鞍山、营口、丹东市镁砂产能控制上限分别为1500万吨/年、890万吨/年、50万吨/年;其他市原则上不增加,总和控制在60万吨/年以下。各市合规镁砂产能达到上限后,自行停止受理镁砂产能置换申请。

第五条 企业开展产能置换,应切实贯彻省、市关于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和要求,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统筹考虑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容量、能源消耗、资源禀赋、物流运输等因素,诚实守信,慎重决策,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好产能置换方案。

第六条 等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产能等于所置换的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产能小于所置换的退出产能。每建设1吨浮选产能须退出不低于1吨相应产能,每建设1吨镁砂产能原则上须退出不低于1.4吨相应产能。对单窑产能在20万吨/年及以上的轻烧氧化镁和重烧镁砂生产线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镁砂产能须退出不低于1.2吨相应产能。

第七条 各市根据本地镁砂产能过剩程度和产品结构,可进一步提高不同镁砂产品的置换比例。重烧镁砂产能可置换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低的轻烧氧化镁等产品产能,并适当提高置换比例。其他镁砂产品间产能不得相互置换。

第八条 建立菱镁矿浮选及镁砂生产线清单制度,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本区域内已投产的合规菱镁矿浮选及镁砂生产线清单,定期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建立全省菱镁矿浮选及镁砂合规生产线清单,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开。

第九条 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退出产能,必须为合规产能,且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开的生产线清单之内。经全省菱镁行业专项整治整改后仍缺少备案等审批手续的不合规产能,公告退出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已超过明令淘汰期限的淘汰类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合规产能指经全省菱镁行业专项整治的备案、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土地证、能评批复等审批手续合规的产能。

第十条 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原则上依据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上设计产能确定。对实际产能小于核准或备案产能的,按实际产能核定;对实际产能大于核准或备案产能的,按核准或备案产能核定。实际产能须经现场核实查验主体设备规格等情况,按照产能换算表(附件2)核定。

第十一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在公告退出6个月内应拆除,建设项目投产时间早于此时间点的,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拆除。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对拆除情况开展验收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报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因法院查封设备导致暂时无法拆除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视同已拆除,待具备拆除条件后立即拆除。

第十二条 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建设企业制定,向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申请,逐级通过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智慧管理平台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审核,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告。跨市产能置换的,出让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需出具同意产能出让的意见。

已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应在三年内执行和落实,对三年内未完成建设的项目,自动撤销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第十三条 产能置换公告申请内容包括书面申请、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

2.产能置换方案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情况,须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附件3):

(1)项目建设企业名称、建设地址、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数量、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开工时间、投产时间、置换比例。

(2)退出产能所属企业名称、地址、主要产品、退出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型号规格数量、设计产能、核定产能、关停时间、拆除完成时间。

3.相关材料:

(1)退出产能现场审核意见表(附件4)。

(2)退出产能的合规性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产能退出企业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备案文件、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土地证、能评批复等合规性文件材料。

(3)产能退出企业确保职工安置到位、退出产能真实准确、无重复使用、按期拆除退出产能的书面承诺(附件5)。

(4)跨市产能置换的,须出具出让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产能出让的意见。

第十四条 责任与监督:

1.企业对产能置换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负有主体责任。项目建设企业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方案,及时报备方案完成情况。产能退出企业按时限要求拆除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明材料和影像资料,及时向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验收。项目建设企业及时报告新建项目投产情况,配合做好对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的查验。

2.退出产能和建设项目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督促退出产能按期拆除、组织现场验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和影像资料,组织查验建设项目的实际产能,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告退出产能拆除和建设项目实际产能验收结果。

3.对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整改到位前不得投产,并提请有关方面联合惩戒。各级项目备案审批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做好落实衔接。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退出产能拆除和建设项目实际产能验收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5.鼓励利用第三方参与产能置换方案审核、产能核定等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各地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及地区间互相监督。

6.产能退出企业在拆除设备(生产线)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要求作业。

7.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重的地区,将暂停该地区的产能置换工作。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监督落实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个人,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菱镁矿浮选及镁砂行业产能置换办法(试行)》(辽工信建材〔2020〕157号)废止。

注:1.合成砂:包括但不限于镁钙、镁硅、镁铁、镁铬、镁铝尖晶石、镁橄榄石、白云石砂等含有氧化镁和其他组分的镁砂。

2.所称"市"指设区市。

3.所称"产能"是指菱镁矿浮选、镁砂生产主体设备所对应的年生产能力。

4.相关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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