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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钢铁去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2016年08月17日 09:00 耐火材料网 zr/文

三、主要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自治区和各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提供融资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安监局、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等,五市人民政府)。

 

   (二)开展专项清理排查。2016年12月前,完成全区钢铁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淘汰落后生产设备等专项行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发现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部门,责成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采取断电、停水、停止贷款等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对在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方面达不到标准要求、且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钢铁项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依法关停退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安监局、质监局等,五市人民政府)。

 

   (三)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环保执法约束作用,全面调查钢铁行业环保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的钢铁企业,进一步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覆盖所有钢铁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调查钢铁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不达标的钢铁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钢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要注销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全面调查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公布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安监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安监局)。

 

    (四)引导企业主动退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减量化兼并重组、转型转产等途径多渠道、多方式主动退出过剩产能或低效产能。对长期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通过综合运用市场、法律、金融、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调节和引导,实现逐步退出。对不能整体退出的低效产能,积极创造条件实施退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石嘴山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五)做好职工安置。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搞好稳定风险评估,积极化解矛盾,通过制定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实施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政策相结合,充分利用企业资金、中央奖补资金、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石嘴山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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