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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公布

2017年12月26日 15:47 耐火材料网 zr/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节能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超限额产品生产用电实施惩罚性电价,并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已设立节能监察机构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行使。
第四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节能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建设的;
(二)未依法履行节能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应当责令改正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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