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届全国不定形耐火材料学术会议在浙江长兴成功举办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行情 > 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年07月04日 09:05 耐火材料网 zr/文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推动。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协调推动,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研究解决化解产能过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钢铁、电解铝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见附件)牵头负责做好各项工作。

(二)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要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要求的企业,要督促当地政府予以关停。

(三)加强项目用地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未核准、备案的产能过剩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各地要取消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

(四)强化财税支持政策。

     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在分配使用时,要重点支持产能过剩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产业布局调整和跨区域转移、企业兼并重组与合作、淘汰低效和落后产能。要利用好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利用现行出口退税政策,鼓励企业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出口设备及产品。

(五)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对不符合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用地等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

(六)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

    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落实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取消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能耗、污染排放标准,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能耗、水耗和污染排放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提供职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法妥善处理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险待遇。

(八)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及时公开化解产能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6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