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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年07月04日 09:05 耐火材料网 zr/文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过剩产能。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省投资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不按规定越权审批新增产能项目的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全面清理在建违规项目,凡是未开工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我省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经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和补办相关手续。对国家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自行妥善处理。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开。

(二)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相关部门对产能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联合检查和全面清理,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予以淘汰。

(三)加快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

     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发挥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行贯彻实施质量、能耗限额、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形成落后产能退出倒逼机制。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大力推进行业整合。

   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兼顾资源、市场、物流等要素,制定综合性鼓励政策,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步伐,通过要素重新整合实现综合竞争力提升。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以合资、合作、产权流转和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以增量投入高效整合存量,提升产业集中度。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完善配套产业链,压缩过剩产能。积极探索利益共享机制,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和产能置换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五)加大拓展市场力度。

    加快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战略,引导民间投资,优化需求结构。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以及玻璃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建材下乡等惠民工程,稳定扩大钢材、水泥、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消化行业过剩产能。支持企业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外埠资源和价值链整合;结合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面向东北亚市场,探索实施产能过剩行业 “走出去”战略。

(六)积极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集中力量突破和掌握一批产业高端化发展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落实国家和我省技术改造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项抵扣、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税等政策作用。支持企业实施“两个改造”,即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产能过剩行业装备水平,增强产品核心竞争力;应用生态技术和循环经济理念改造提升传统生产方式,缓解环境和资源承载压力。

(七)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

    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市(州)、县(市)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的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建立健全用地、环保、安全和质量监督常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把握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和水耗环保标准,实施资源、能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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