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期
工信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作者:nh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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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2021 年, 第6期
关键词: 工信部,印发,修订,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内容简介

 

5月6日,工信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

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另外,《办法》也明确六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1)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2)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3)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4)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 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5)对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 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炼钢产能;(6)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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