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日前发布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该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办法指出,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办法强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清理的未经国家核准且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在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