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刘志华、刘莹
3.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