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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菱镁产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年09月08日 08:56 耐火材料网 zr/文

五、治理标准

1、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镁砂行业目前尚没有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工业炉窑排放标准》(GB9078-1996)执行,由于该排放标准要求较低,已不能完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总量控制要求。根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要求和目前镁砂行业炉窑治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镁砂窑炉大气污染物参照《鞍山市菱镁产业环境污染治理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即颗粒物150mg/m3、二氧化硫300 mg/m3、氮氧化物300 mg/m3、林格曼黑度小于等于1级,重烧镁也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待国家、省环保部门出台镁砂行业排放标准时遵照执行。

2、无组织扬尘控制标准。

     物料堆放应采取封闭入库、围挡苫盖或防风抑尘等措施,禁止露天堆放;生产厂房(不含炉窑作业场所)均应采用全封闭措施,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在室内作业;原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和生产线上料口、卸料口等均应配套相应布袋除尘装置等,并实施有组织排放;厂区地面应实现全面硬覆盖,并应配置机械式清扫吸尘装置,对车间、厂区地面进行定期清扫吸尘,减少二次扬尘产生;原料、产品和固体废物等运输均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3、其它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按照国家、省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六、整治措施

    1、全面排查、分类处理。对全市有环保审批验收和备案手续的镁砂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实施监督性监测,按照《鞍山市菱镁产业环境污染整治指导意见》要求,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时限为9月30日,到期未能完成治理任务的,全部实施关停。对完成治理的企业,按照《鞍山市菱镁产业环境污染治理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鞍山市菱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严格履行复产手续;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关停的企业继续严看死守,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环评审批,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对产能过剩的菱镁初级产品生产项目停止审批。鼓励和支持企业入园发展,从事镁制品深加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使用清洁能源等国家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加速推进菱镁产业园区建设,打造绿色园区,实现行业的“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3、实行最严格的环保管控措施。一是环保局集中监察力量进驻析木新城,实施全天候巡查和监察监管。加强夜间监察力度,重拳打击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发现问题立即依法严肃处理,实施高限处罚、按日计罚、依法移交和社会公开等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必要时对重烧镁砂、中档镁砂等重污染窑炉实行限产措施,确保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二是探索推进安装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施。按照窑炉污染程度依次逐步安装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施,全面推行网络监控,做到实时监管。

      4、加快新型窑炉的设计研发,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行研发合作,推进海鸣矿业、后英集团、东和耐火、宽祥矿业等企业自身研发新型窑炉的成果转化与效能比较。加快与辽宁科技大学在轻烧镁及电熔镁新工艺、新装备上的研发合作,尽快用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来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

     5、强化信息公开,确保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企业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将镁砂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与金融机构征信系统联合实施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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