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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城建区禁止新建重污染企业

2017年04月05日 15:43 耐火材料网 yll/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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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在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新增产能项目。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逐步扩大

    《条例》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逐步扩大,长株潭城市建成区可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鼓励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等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使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当建立台帐,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发展低排量、新能源汽车。确需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的,依法举行听证。

    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将配合建设专用烟道

    《条例》要求,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将配合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

    鼓励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已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矿山边开采边治理 机动船舶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条例》规定,矿山开采实施分区作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

    另外,禁止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机动船舶禁止使用渣油、重油,否则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建码头应当规划、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条例》明确,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环境信用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将对市、县、州人民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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