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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分类处理钢铁等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2014年07月29日 08:38 耐火材料网 zr/文

导读:7月27日,环保部、发改委等6部委联合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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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7日,环保部、发改委等6部委联合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是对5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具体落实。”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实施细则》内容十分丰富,这是近年来最详细、最严格的环保考核方案。

     根据《实施细则》,国家将对地方政府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满分均为100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前述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对三大重点地区考核严一些,是因为这些地区空气污染较重。既考虑了定量的结果指标,也考虑了定性的努力过程指标。”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大气处处长逯世泽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根据《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各地分配到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也将与此挂钩。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细化重点地区PM2.5的考核目标

 

    根据《考核办法》,对于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有“两种标准”。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重庆(广州等9个城市)将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实施细则》指出,对考核PM2.5的省份,以2013的PM2.5年均浓度作为基数,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在计分方法上,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同时,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对三大地区以外的考核PM10的省份,以2012年的PM10的年均浓度作为基数,但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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