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期
工信部发布《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nhxx
作者机构:
分类号:
卷号:
期号 : 2021 年, 第8期
关键词: 工信部,发布,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通知
内容简介

7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修订后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办法》明确下列情形不能用于产能置换: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项目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产能指标只能置换为特种水泥项目。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大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备案或核准产能确定。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施产能置换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2:1和1.25: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1.5:1和1:1。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作为置换指标和跨省置换水泥熟料指标,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
为支持重点地区水泥企业和磷化工企业联合开展磷石膏资源化利用,对于湖北、云南、贵州、四川、安徽五个省份,新建水泥窑生产线处置磷(钛、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70%以上的,可以在省内水泥熟料产能总量不增加的条件下,由本省统筹调节全省产能指标,根据磷(钛、氟)石膏的处置量,科学合理确定新上项目数量和布局,实施等量置换。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