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期
工信部发布《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
作者:nh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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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2021 年, 第2期
关键词: 工信部,发布,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内容简介

 

2020年12月16日,工信部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下称《修订稿》)的意见。

《修订稿》明确指出,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含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窑炉技术改造,并经省级行业协会等组织鉴定过的JT窑),且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公告的本地区合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名称、窑径、备案或核准产能、实际产能、建成投产日期等);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信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光伏压延玻璃和汽车玻璃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修订稿》指出,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跨省级辖区实施产能置换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为2:1和1.25: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为1.5:1 和1: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的意见》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界定。此外,《修订稿》还明确,对现有企业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实施的不扩大产能、关小上大、优化布局、提升装备水平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按1:1 的比例。

《修订稿》还表示,下列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和优化布局、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熔窑能力不超过150 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光伏压延玻璃和汽车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新建项目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并公告项目信息,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履行承诺不生产建筑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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