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期
工信部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nh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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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2021 年, 第1期
关键词: 工信部,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容简介

2020年12月16日,工信部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意见稿》指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 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 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 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 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 可以不低于1.1∶1。

《征求意见稿》还表示,以下五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1)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2)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3)对原厂区不新增钢铁产能的内部技术改造项目;(4)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 Corex、Finex、HIsmelt 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5)对利用矿热炉(RKEF)+AOD生产不锈钢项目的炼钢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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