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期
河南省耐协召开八届七次理事扩大会议(通讯会议)
作者:nh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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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2020 年, 第3期
关键词: 河南省耐协,召开,八届七次理事扩大会议(通讯会议)
内容简介

2月16日,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以通讯会议形式召开了八届七次理事扩大会。会议主要围绕"郑州市 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容的补充建议进行了交流讨论。该实施方案已由市环境攻坚办制定完成。2月3日市环境攻坚办发文,征求各单位意见,要求对各自承担工作和相关数据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后报至市环境攻坚办。

参加会议的主要有河南耐协的各位理事、主要企业环保负责人及新密工信、环保、耐材协会等有关人员。

围绕实施方案中涉及的耐火材料及刚玉等部分内容,广泛征求了意见。大家认为:郑州为河南耐火材料的主要产地,该政策的制定对引领郑州乃至河南耐火材料绿色发展、减少排放、淘汰落后及提升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均有重要的意义;大家提出:耐火材料行业的特点是品种多,是为各高温工业不同窑炉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材料,需要用不同材质工艺、不同温度窑炉及不同技术方案进行生产制作,因此在环保指标设置方面,单用一个排放指标不符合该行业实际。为此,大家在同意该实施方案中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时参考。环保执法时以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为准,本建议不作为免除处罚的依据。会议主要补充建议内容如下:

(1)设置耐材企业启停窑时的达标豁免时间段

窑炉在启停阶段因为未达到稳定运行状态,所排放的烟气不符合深度治理技术的设计工况,启停窑时,烟气温度较低,难与SCR 脱硝设计温度一致,使得烟气无法达标排放。因此建议设置耐火材料企业在启停窑时的达标豁免时间段,在达标豁免期不考核企业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情况。豁免时间段:窑炉点火启动至温度600℃前及窑炉停火后。

(2)设置窑温≥1700℃窑炉NOx排放标准

窑温≥1700 ℃的超高温窑炉,在窑温≥1700 ℃时热力型NOx浓度呈指数型增长,会产生大量的 NOx,建议适当放宽NOx浓度的排放标准。

参照辽宁省的地方标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准》DB 21/3011-2018和山东省的地方标准《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3-2018规定,建议制订窑炉排放标准时,增设≥1700 ℃超高温时段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指标值为300 mg/m3

(3)建议窑温低于600℃的窑炉NOx排放不予考核

耐火材料生产中有40% ~45%的产品如不定形耐火材料、预制件等不需要高温烧成,有约6%的镁碳砖、铝镁碳砖、磷酸盐砖等不烧砖产品,仅需要低温处理,它们的处理温度都≤600℃。在≤600℃温度下,NOx不易形成或形成很少,其产生量在达标指标以内,因此,建议在窑温≤600℃的窑炉的NOx排放不予考核。

(4)建议制定电熔类产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熔类产品定义为"以氧化铝粉、高铝矾土、氧化锆、氧化铬、氧化钙、氧化镁、氧化硅等为原料,外加添加剂,在电弧炉中熔融冶炼并经冷却结晶生成的产品"。这样就包括了白刚玉、棕刚玉、亚白刚玉、致密刚玉、铝镁尖晶石、锆刚玉、铬刚玉、黑刚玉、单晶刚玉、莫来石、空心球、电熔铝酸钙水泥、熔铸制品等各类电熔产品,其生产过程相似,设置相同排放指标,便于考核。

由于电熔炉在投料、吹氧、熔融、浇注过程中的氮氧化物浓度波动极大,另外工艺按炉次间隙式生产,要实现全过程达标排放,需要大幅增加脱硝系统的投资和运行成本,而且增加的投资主要是为了满足峰值情况的达标排放,在整体运行上经济性较差。

建议:电熔类产品超低排放标准为:在基准含氧量为实测值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300毫克/立方米。

(5)建议耐材企业排放考核以日均值数据为基准

一般情况下,工业窑炉运行都比较平稳,但是耐火材料窑炉如隧道窑、梭式窑、竖窑、回转窑则不同,在生产运行中,存在频繁交替的半成品进窑和产品出窑、变换烧制制品而调整窑内烧成温度和曲线等情况,期间会常出现风量、窑温、能耗等变化,这样会造成排放指标在一定范围内的波动。为科学公平,便于考核,建议耐材企业排放考核数据以每日的平均排放浓度作为执法时间单元。

(6)建议明确耐材企业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验做法,建议对耐火材料企业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其他行为,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河南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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