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期
辽宁省发布《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作者: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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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2018 年, 第9期
关键词: 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简介

8月27日,辽宁省发布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也是我国该领域第一个强制性地方标准。《标准》的出台,有利于推动辽宁省镁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实现高端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辽宁省菱镁矿资源得天独厚,已探明储量占全国的85.8%,占全世界的20%。全省镁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达800余家,拥有各类炉窑3000余座,但大部分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水平低。
《标准》的出台,将倒逼镁制品企业升级环保设施,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促进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扭转粗放发展、无序开发、低水平竞争的不利局面,并为环保监管部门提供监督执法的标准依据。
《标准》规定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标准》对整个生产过程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对颗粒物排放提出更高要求,企业需要增加密闭和除尘设施。值得一提的是,《标准》给现有企业预留了环保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和调试运行的时间,即分阶段执行,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第一阶段,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执行"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第二阶段,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将执行更为严格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另外,新建企业即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镁质耐火材料工业设施建设项目,2019年1月1日起按"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规定执行。
无组织排放(即无烟囱排放)限值要求对所有企业没有时段区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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