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期
营口耐协帮助企业解决管理部门乱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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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2010 年, 第21期
内容简介

    由于质监部门违背2009年协会根据省质监局[2007]129号文件与其商定不到会员企业乱抽样乱收费的意见。企业反映强烈,营口市耐火协会决定代表会员对质监部门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投诉,并将投诉讨论稿报送分管副市长和质监局征求意见。营口市分管副市长牟传智得知后,立即于10月27日下午紧急召开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和营口市耐材协会常务副会长刘英民、秘书长王朝阳参加的协调会议。
    与会人员共同审阅投诉讨论稿,重新学习有关法规政策,最终达成以下意见:
    1. 质监部门不再到会员单位生产镁碳砖企业抽样收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按国家质监总局[2001]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辽宁省质监局[2007]129号文件《辽宁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都明文规定“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三)有充分证据证明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的;(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所以职能部门到按合同约定加工生产的企业抽样收费违反上述文件规定。协会保护会员利益,质监部门不再到会员单位抽样收费。今后无论国家、省、市职能部门再到会员企业抽样,一律用定货合同和整体承包合同(自产自用)进行拒绝。对2010年内在会员单位抽样收费的给予退回。
    2.对镁碳砖生产中被委托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暂缓处罚。
    国务院令[2005]440号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没有对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需备案及罚款的规定。在国家质监总局[2005]第80号《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整并处罚3万元以下罚款。这两个文件企业见不到,职能部门从来没有宣传贯彻,更没有通知企业需到省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因企业不了解此规定,协调一致意见暂缓处罚。待职能部门进行宣传贯彻,企业了解此规定补办后,再发生不备案的进行处罚。
    此外会议还建议政府逐级申请撤销镁碳砖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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