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 5,000 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该行为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有利于提供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我们同意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后发表核查意见:“公司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 5,000 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我们同意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杨卫东、余华为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