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德清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134,0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无关联股东参加投票表决。
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德清金晶高科强磁有限公司、姚锦海先生、魏松先生及其他非关联方共同对德清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增资。
同意公司对德清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增资 1,354.5 万元,认购 1,290 万元股权。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刘志华、刘莹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