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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议通过,提标改造势在必行

2020年03月25日 15:29 耐火材料网 yll/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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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调节行业准入和压减落后产能中的积极作用,2019年9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启动《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订工作。

    该工作由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省水泥协会、合肥水泥设计研究院共同参与编制,并于2019年12月通过专家评审。2020年3月14日,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对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审议并原则通过,同时强调,今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收官之年,水泥行业作为安徽省最主要的工业排放源,实施提标改造势在必行。会议要求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要考虑到现存水泥企业发展现实,也要考虑新增水泥产能环保要求,促进水泥企业做好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推动安徽省水泥企业高质量发展。

    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通过专家评审。2019年12月24日,省生态环境厅在合肥组织召开了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审查会,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孙艳辉,厅法规与标准处、大气处参加会议,省水泥协会、合肥水泥设计院作为标准制定参与单位参加会议。孙总对标准制定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作了说明,省环科院对标准的制定过程、标准限值的确定等内容作了汇报,来自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河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安徽省质标院标准化研究所、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专家,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的专家和代表对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认真审议,对标准的修改和完善提出较好的意见和建议。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标准技术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意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审查,建议标准作为安徽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实施。

    根据安徽发布《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排放标准要求如下:

    1 现有企业2020 年12 月31 日前仍执行GB 4915-2013 标准,自2021 年1 月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达到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水泥企业可不执行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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