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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2018年10月10日 11:23 耐火材料网 zr/文

(五)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

1.调整结构、优化布局。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等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相关城市政府就此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环境准入。

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

加强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水污染物排放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其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提升省级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水平。

新建、升级省级产业集聚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现有省级产业集聚区建成区域必须实现管网全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做到稳定达标运行,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快推进其他各类、各级园区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排污单位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后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符合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

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加强内河船舶污染控制,防止水运污染。(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6.节约保护水资源。

严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台账监管,建立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加快节水产业发展。2018年年底前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大力推广高效农业节水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省节水灌溉面积达到340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4%、25%以上。进一步推动实施全省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着力抓好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7.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

进一步完善水质监测站点设置,提高自动监测能力,强化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2018年年底前,具备水质自动站建设条件的省控(市级)、市控(县级)责任目标断面基本建成水质自动站,并实现数据联网、数据共享。(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四、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确保我省粮食和人居环境安全。

(一)强力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1.推进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通过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等措施,依法严格保护;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划为特定农产品禁产区,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防范耕地环境风险。2018年年底前,完成试点地方耕地类别划分,建立耕地分类管理清单;2019年起向全省推广,实施分类管理;2020年10月底前,全省完成耕地类别划分。(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切实加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持续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开展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林业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019年年底前,全面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完成20%安全利用耕地面积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实施安全利用类耕地技术措施全覆盖,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环保厅、粮食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稳妥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以保障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中、轻度安全利用类耕地为重点,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开展耕地污染治理与修复。2018年年底前,完成5.4%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面积任务;2019年年底前,借鉴济源、新乡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经验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省有序推进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累计完成11.9%治理与修复面积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财政厅,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依法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结合实际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在耕地重度污染区域禁止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分区域、分年度实施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2018年,编制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完成15.8%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2019年年底前,累计完成34.2%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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