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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 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8年04月24日 09:55 耐火材料网 zr/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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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非煤〔2018〕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规范复产复工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复产复工工作

春节过后,各非煤矿山企业将陆续恢复生产。因停产停建导致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维护,加之节后矿山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尚未进入良好工作状态,安全防范意识降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从近年来全省复产复工情况来看,部分地区复产复工因程序不到位、标准不严格,导致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带病生产,极易发生事故。各地区必须充分认清当前非煤矿山领域面临的严峻形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饱满的精神状态、良好的工作作风,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周密部署,严密组织,扎实做好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为确保全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奠定基础。

二、严格复产复工程序

(一)企业申请。复产复工前,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做好全体员工复产前安全教育培训,对照复产复工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措施,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意后进行整改。要重点加强复产复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对进行复产准备和隐患整改的矿井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入井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入井前必须对井下围岩状况、设备运行状况、井下通风状况进行专门检查和监测,主要设备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后使用,严防复产准备和隐患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整改完毕确认达到标准后,按监管权限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产复工验收申请。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地下矿山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组织验收。各地区要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节后复产验收工作方案,成立复产验收领导小组,由政府或安监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聘请3-5名(地下矿山5名)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填写《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审批表》(见附件),由专家签署意见后,经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产复工,并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查。

(三)开展抽查。各市应对县(区、市)组织复产复工验收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应重点抽查地下矿山和“头顶库”。对达不到复产复工标准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改,县(区、市)重新组织验收。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视情况对市、县两级组织复产验收的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中省直企业、大中型矿山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对达不到复产复工标准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改,市、县两级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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