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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秋冬季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

2017年09月29日 10:17 耐火材料网 zr/文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各市要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严格问责。(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9.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各地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自我加压,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2017年10月底前,济南市全面淘汰辖区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淄博、聊城2市全面淘汰辖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潍坊、济宁、泰安、莱芜、德州、滨州、菏泽7市全面淘汰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7市全面淘汰建成区和县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级政府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0.推动锅炉升级改造。7个传输通道城市燃煤锅炉在改燃的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2017年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加快实施《山东省2017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年内实现煤炭消费量净压减2706万吨,争取净压减3356万吨,全省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8233万吨以内。自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2.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在2017年采暖季前(2017年11月15日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关停淘汰32台、157万千瓦燃煤机组,淘汰的燃煤机组要实现电力解列或烟道物理割断。(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2017年采暖季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压减炼钢产能183万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3.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市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7个传输通道城市按国家要求将清单报送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其他10个城市于12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4.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企业要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7个传输通道城市辖区内相关企业在2017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其他10个市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2017年采暖季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辖区内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采暖季实施停产整治。(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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