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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09月08日 09:15 耐火材料网 zr/文

中国耐火材料网

    9月4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的范围,并予以公告。千山风景名胜区、玉佛山风景名胜区等应当作为禁止开采区。

鞍山市为全省矿产资源大市

    鞍山市是全省矿产资源大市,矿产资源丰富,种类比较齐全,特别是铁、菱镁矿、滑石、玉石等资源数量较大。长期以来,矿产品开采和加工一直是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大规模开采和开发利用已有半个多世纪,对国家和省、市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矿业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某些问题日益突显。在2016年市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王福亮等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开展鞍山市矿产资源立法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确定为2016年立法计划项目。针对当前以及长远矿产资源管理中亟需规范的问题,进一步满足我市矿产资源保护的需要,历时两年时间,制定出台了《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将鞍山市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有奖励

    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协助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现场制止、依法调查取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直接开展调查。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防治地质灾害、矿山安全生产及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的范围,并予以公告。千山风景名胜区,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海城九龙川自然保护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台安西平自然保护区、大麦科自然保护区,岫岩药山风景名胜区、龙潭湾自然保护区、清凉山自然保护区;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开采地应当作为禁止开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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