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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菱镁产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要求,巩固全市菱镁产业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规范菱镁产业环境保护工作,细化考核要求,促进菱镁产业污染防治的全面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改善环境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治理技术更新的原则,鞍山市环保局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㈤《关于开展全省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16﹞85号)
㈥《关于开展全市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鞍环保发﹝2016﹞77号)
㈦《关于开展全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鞍镁﹝2016﹞1号)
㈧《关于进一步做好鞍山市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鞍环领办【2017】6号)
㈨ 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鞍山市现有轻烧镁砂、重烧镁砂、中档镁砂、高纯镁砂、电熔镁砂、烧结砖和非烧结砖(含镁质耐火材料)、不定性耐火材料(含镁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和菱镁矿开采企业,以及菱镁行业其他企业和该行业的在建、新建、改扩建项目;其他非金属矿开采及加工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三、原则要求
㈠ 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30号),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㈡ 企业污染治理措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中相关规定。
㈢ 企业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第一条、第一款中“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的要求执行。
㈣ 大气污染物排放方式应符合《工业炉窑排放标准》中第4.6款规定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第7条中规定。
㈤ 有组织排放源的治理技术应按照《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中第十三条要求,“宜采取除尘、袋电除尘、电袋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