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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菱镁产业环境污染治理指导意见

2017年05月11日 09:48 耐火材料网 zr/文

㈤ 电熔镁生产企业

1、使用菱镁矿石为原料,贮存菱镁矿石应设置在封闭的库房(或棚)内,并在室内进行装卸料作业;确实不能封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1米以上的严密围挡,并采用防尘网等全面遮盖抑尘措施。菱镁矿石破碎及筛分禁止露天作业,破碎、筛分作业应设置在封闭式厂房内,并配套相应布袋除尘器等除尘装置。

2、使用轻烧镁为原料,贮存轻烧镁应采用封闭式库房贮存,并在室内装卸料。

3、电熔镁生产厂房均应采用全封闭措施,电熔镁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在室内作业。

4、炉窑上方应设置有效的封闭式集尘罩,提高烟气捕集效率,烟气应经除尘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除尘装置数量应与炉窑数量科学配置,确保烟气收集和净化效率,以及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除尘装置宜采用布袋、电袋等高效除尘装置,确保达到相应控制标准。

5、炉窑上料系统应采用机械上料,原料输送皮带应封闭,上料口应采取半封闭措施,并配套布袋除尘器等除尘装置,实施有组织排放。

6、炉体脱壳及熔坨捣碎工序位置宜相对固定,并采取收尘措施,如厂房内强制通风除尘装置,或移动、伸缩式吸尘罩及相应布袋收尘装置等。

7、电熔镁产品如果需要粉碎、筛分,粉碎和筛分设备均应配套相应布袋器等除尘装置,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8、如果厂区配有欠烧料压球及筛分生产线,均应配套相应布袋除尘装置等。

9、厂区地面应实现全面硬覆盖,并应配置机械式清扫吸尘装置,对车间、厂区地面进行定期清扫吸尘,减少二次扬尘产生。

10、原料、产品和固体废物等运输均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11、炉窑应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厂区应设置污染源监控系统,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㈥ 烧结砖、非烧结砖及不定型耐火材料生产企业

1、生产中细颗粒原料应使用封闭料仓,采用封闭管道风送卸料;其他原料应采用封闭式库房贮存,并在室内装卸料。

2、生产中颗粒原料或产品的输送方式应根据物料粒径大小选用管道风送、螺旋机输送或封闭式管道、输送带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物料泄露。

3、生产厂房均应采用全封闭措施,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在室内作业。原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和生产线上料口、卸料口等均应配套相应布袋除尘装置等,并实施有组织排放。

4、隧道窑、干燥窑宜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废气经适当处理后(如旋风除尘器等)实施有组织排放;如采用燃料油为燃料,应配套除尘脱硫装置,烟气经处理后有组织稳定达标排放,除尘脱硫装置宜采用湿式除尘脱硫装置或干湿二级除尘脱硫系统等,确保达到相应控制标准。

5、厂区地面应实现全面硬覆盖,并应配置机械式清扫吸尘装置,对车间、厂区地面进行定期清扫吸尘,减少二次扬尘产生。

6、原料、产品和固体废物等运输均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7、炉窑应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厂区应设置污染源监控系统,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㈦ 矿山开采生产企业

1、矿山开采应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实施,并整治矿区排岩场。对违规设置的排岩场应进行全面清理,并完善排岩场挡土墙、排洪沟及沉淀池等设施建设;对废弃的排岩场应全面进行植被恢复。

2、对照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计划要求,全面完成阶段性生态恢复计划。

3、矿区排岩场排岩应采用湿式排岩,四级风速以上应停止矿区作业,排岩场稳定边坡段宜采用遮盖等抑尘措施,矿区内道路宜尽量硬化,并对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完善矿区的洒水喷淋设施,并制定、落实洒水喷淋抑尘计划,减少矿区扬尘产生。(信息来源:中国菱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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