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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目标是 2016-2020年,省属和地方煤炭企业关闭煤矿21对,退出产能3183万吨/年,分流安置职工7万余人。到2020年,全省煤矿数量减至37对,生产能力控制在1.1亿吨/年左右;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盈利能力显著提高,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方案》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的煤矿项目一律实行减量置换;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对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灾害严重、治理投入大,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分年度引导有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