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事会意见
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5,745,516.60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八、保荐机构意见
国信证券认为,方兴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行为真实、合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574.55 万元进行置换。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出具的《关于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保荐意见》;
5、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