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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浇注料施工工艺规范

原文标准名称:燃煤锅炉浇注料施工工艺规范

英文标准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astable construction of coal-fired boiler

中文主题词:

英文主题词:

标准号:T/ZDL 014—2023

标准状态:现行

国别:中国

发布日期:2023-12-05

实施或试行日期:2024-01-01

发布单位: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

起草单位:华能(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华能(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标准类型:方法

标准水平:国内先进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际标准分类号:27.060.01

页数:0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5 浇注料施工工艺要求 5.1 施工前注意事项 5.1.1 施工前应结合原设备图纸等出具相应的施工方案并经审批通过,施工方应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等相应资质。 5.1.2 施工现场的环境温度宜在5 ℃~30 ℃范围内,若超出该范围宜采取相应的降温或保温防冻措施。 5.1.3 施工前应对施工区域进行清理,现场与浇注料接触的金属表面的油污、铁锈及其它附着物等均应清理干净。 5.1.4 施工前的其他事项应满足GB 50211相关要求。 5.2 装模 5.2.1 浇注料施工用的模板材料可选用不易吸水的木模或钢模,使用中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且不易发生变形。 5.2.2 支模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并根据现场施工区域的实际形状位置等进行设计制作。 5.2.3 模板安装时应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必要时设置模板固定措施。 5.2.4 浇注前,在模具内侧应先涂抹脱模剂以帮助后续脱模。 5.3 原材料拌制 5.3.1 为保证施工性能和施工质量,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原料拌制,使用前应将搅拌机清扫干净,以免造成污染影响施工质量。 5.3.2 拌制所用水源应为洁净水,该水源中氯化物含量应不超过250 mg/L,pH值在6.5~8.5范围内为宜,不应采用碱水、含有机悬浮物的水等,特殊情况下或采用其他液体拌制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执行。 5.3.3 浇注料拌制与配比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执行,将骨料、细粉、结合剂等组成的混合料放入搅拌机内干混2~3分钟,然后配入洁净水或其他液体湿混3~5分钟,确认均匀后方可使用。 5.3.4 拌制好的浇注料应在30分钟内使用,超过规定时间或者产生初凝硬化的浇注料均不允许在现场使用。 5.4 浇注 5.4.1 浇注锚固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锚固件材质应与工作面材质相同或采用低合金耐热钢; b)锚固构件的形式与结构符合DL/T 936要求,通常可采用Y型抓钉,钉腿夹角为60?~80?之间,两钉腿头部各煨制10mm水平段; c)锚固件与工作面间必须满焊、焊透; d)锚固件表面需涂抹膨胀缓冲材料,具体要求按GB 50211执行; e)锚固件与浇注料的相对高度应符合DL 5190.2相关要求。 5.4.2 现场浇注宜采用振动成型。当采用机械振捣时,一般采用高频振动棒或者平板振动器,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附着式振动器或人工捣制。 5.4.3 若使用高频振动棒,浇注部分不应超过振动棒工作部分长度1.25倍,使用平板振动器时,厚度不宜超过200mm。 5.4.4 浇注时应振捣密实,使料内空气等充分排出,且不宜在同一位置久振,避免浇注料产生离析和孔洞。 5.4.5 浇注料施工区域膨胀缝的设置应符合DL 5190.2要求。 5.4.6 浇注工作结束后,当浇注料表面干燥且强度达到70%时,方可拆除模具。拆除后浇注料表面应平整、无疏松、无孔洞,否则应对问题区域进行修复或重新浇注。 5.5 养护 5.5.1 浇注完成后开始养护,其环境温度宜在15 ℃~25 ℃范围内。 5.5.2 浇注料的养护时间按照产品说明书执行,若无具体要求,按GB 50211执行,通常应自然养护3~7天。 5.5.3 自然养护完成后应按照产品厂家提供的烘烤曲线进行烘炉,以去除浇注料中残留的吸附水和结晶水,保障后续工作强度。 5.5.4 若所涉及浇注料施工区域较小且不具备现场烘炉条件,则应适当延长自然养护时间8~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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