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属学会耐火材料分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金属学会耐火材料分会是中国金属学会下属的二级专业学术组织,是在中国金属学会领导和授权下开展耐火材料专业行业领域内各项学术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第二条 中国金属学会耐火材料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金属学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条例,按照《中国金属学会章程》以及《中国金属学会专业分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为耐火材料行业的技术发展服务。
第三条 中国金属学会耐火材料分会接受中国金属学会和挂靠单位——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的管理。
第四条 中国金属学会耐火材料分会办公地址设在河南洛阳西苑路43号,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国金属学会耐火材料分会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开展耐火材料专业领域内的各项学术活动,承担中国金属学会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2. 根据中国金属学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本专业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3. 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对本专业的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
4. 发现和推荐科技人才,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5. 根据中国金属学会章程经中国金属学会理事会授权,在规定范围内推荐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章 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中国金属学会耐火材料分会接受耐火材料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为团体会员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国金属学会耐火材料分会团体会员单位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从事耐火材料、原材料和生产加工设备的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研发、教学、行业管理等的各类型(国企、民企、合资、外资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 拥护中国金属学会章程,遵守本分会管理条例;
3. 有加入中国金属学会耐火材料分会的意愿;
4. 积极参加分会活动,支持分会工作,并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主持分会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核,并报经理事长批准;
3.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4. 在理事会上或以其他方式通报各理事。
第九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权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有权享受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的优惠待遇;
3.除免费得到分会赠阅的杂志、会议文集等资料外,还可优惠取得本分会的有关学术资料、会议文集、技术信息资料等;
4. 有优先获得本分会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5. 有监督本分会工作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6.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7. 有获知本分会提供的其他活动和服务的权利。
第十条 团体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1. 遵守本分会管理条例,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2. 执行分会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及接受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3. 按时交纳会费,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
4.协助本分会开展有关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5.负责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
6.向本分会提供有关技术信息资料;
7. 维护本分会团结,保守本分会的秘密;
8. 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依据民发[2003]95号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确定耐火材料分会团体会员的收费标准为:1000—3000元,其中:普通会员会费起点1000元;副理事长单位和三资企业会费起点2000元;理事长单位会费起点5000元。遇到重要学术活动,会员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缴纳活动支持费作为当年团体会费,具体额度可根据民发[2003]95号文件的精神自由协商。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单位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受本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优惠及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如失去法人资格,团体会员资格随之失效。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分会管理条例、不履行团体会员义务、无故不缴纳会费和损坏本分会的声誉、利益的,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分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中国金属学会耐火材料分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是中国金属学会耐火材料分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耐火材料分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1. 领导耐火材料分会的工作;
2. 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管理条例;
2. 审议分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 聘请分会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4. 审议分会秘书处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 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金属学会有关规定,本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5人,秘书长1人,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特殊情况报经中国金属学会批准。理事长和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职副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
第十八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2. 热心本分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 工作作风民主;
4.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能领导理事会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
5. 秘书长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在学术管理方面有较大成绩。
第十九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根据上级学会部署和安排,组织并领导理事会的换届工作。
第二十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2. 组织制定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 有权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 受理事长委托,代其行使职权;
5.聘任专职副秘书长代表其行使部分职权;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耐火材料分会理事单位的产生和条件
理事会是耐火材料分会的领导机构,其理事单位从符合以下条件的分会团体会员单位中提名和产生:
1. 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热心支持分会工作;
2. 在国内耐火材料或其用户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3. 单位有一定技术实力,具有相当数量的科技人员;
4. 企业单位经济实力雄厚,企业信用度好;
5. 遵守本分会管理条例,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耐火材料分会理事会理事的推荐、变更耐火材料分会理事会理事由分会的各理事单位从本单位中推荐,经耐火材料分会理事会广泛征求意见,协商调整后,上报中国金属学会批复后正式产生。
1. 热心本分会工作,积极参与并支持学会工作;
2. 在本单位从事技术开发工作或领导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管理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完整履行本届理事会职责。
4.凡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内未能积极参加本分会活动者,不得推荐其为下届理事候选人。
理事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变动、长期病休或其他原因不能担负理事的职责时,原推荐单位和部门可申请更换理事,由理事会领导班子审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在其上级学会中国金属学会本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前一年进行换届,理事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专职副秘书长为本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经费来源
1.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2.团体会员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赞助费;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范围,不得在团体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配备有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分会理事会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分会挂靠单位按本单位其他职工待遇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注销时,其资金、财产等的处理问题按中国金属学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由中国金属学会耐火材料分会秘书处起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在中国金属学会总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金属学会耐火材料分会理事会。
中国金属学会耐火材料分会
二○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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