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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耐火材料国际标准化工作程序

2015年11月13日 15:40 耐火材料网 全国耐标委/文

中国耐火材料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参加耐火材料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耐火材料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设在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ISO技术机构的国内技术对口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照ISO的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负责耐火材料领域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规划、协调和管理,跟踪、研究、分析耐火材料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二)根据耐火材料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需要,负责组建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组,由该对口工作组承担耐火材料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各项工作,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组的成员包括相关的生产企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高等院校、消费者团体和行业协会等各有关方面,所代表的专业领域应覆盖对口的ISO技术范围内涉及的所有领域;

(三)严格遵守国际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分发ISO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文件资料,并定期印发有关文件目录,建立和管理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文件、注册专家信息、国际标准会议文件等国际标准化活动相关工作档案;

(四)结合国内工作需要,对国际标准的有关技术内容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协调并提出国际标准文件投票和评议意见;

(五)组织提出国际标准新技术工作领域和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建议;

(六)组织中国代表团参加对口的ISO技术机构的国际会议;

(七)提出我国承办ISO技术机构会议的申请建议,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八)提出参加ISO技术机构的成员身份(积极成员或观察员)的建议;

(九)提出参加ISO国际标准制定工作组注册专家建议;

(十)及时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十一)与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其他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保持联络;

(十二)其他本技术对口领域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投票

第三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广泛征求国内各相关方意见,并提交国际标准文件的投票和评议意见。

第四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处理ISO的委员会内部国际标准文件的投票时,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授权许可后,可直接登录ISO国际标准投票系统对外投票。

第五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处理ISO的国际标准草案、国际标准最终草案、复审等国际标准文件的投票时,应登录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际标准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投票和评论意见审核同意后,统一对外投票。

第六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处理国际标准投票时,应使用ISO统一规定的评论意见表,评论意见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提供中英文。

第四章 提交提案

第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鼓励各有关方面积极向ISO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等我国的任何机构均可提出提案。

第八条  提交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应遵照以下工作程序:

(一)按照ISO的要求,准备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申请表,及国际标准的中英文草案或大纲,填写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附件1);

(二)上述材料经相关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协调、审核,由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向ISO相关技术机构提交申请;

(三)提案单位和相关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密切跟踪提案立项情况,积极推进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进程并将相关情况及证明文件及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参加工作组

第九条  对于我国以积极成员参加的ISO技术机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积极选派各相关方面专家参加工作组,争取担任工作组召集人。

第十条  拟参加工作组的专家,应首先向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提出申请。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负责对专家进行资质审查,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ISO/IEC工作组专家申请表》(附件2),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对外报名注册;在新工作项目投票阶段同时提名专家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在项目正式立项后,将专家信息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注册。

第十一条  工作组专家应积极参加工作组活动,履行专家义务,与工作组召集人保持密切联络,直接或以通讯方式参加工作组会议,对相关国际标准起草工作做出积极贡献。如专家个人联络信息变更,应及时报送工作组召集人并抄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

第十二条  工作组专家参加工作组活动的技术意见应报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审核;参加工作组会议的,应在会议结束后30天内向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提交参会报告。

第六章  参加技术机构会议

第十三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负责参加ISO技术机构会议中国代表团的组织及参会预案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收到ISO会议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通知转发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国内各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会议,应向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提出申请,参加由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统一组织的中国代表团,不得自行与ISO联系。

第十五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负责对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进行资质审查,填写《参加ISO和IEC会议报名表》(附件3),并提出中国代表团组成和团长建议。原则上团长应具有进行表态和发言的技术和语言能力。参会团组方案应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向ISO提出参会申请并对参会代表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二)严格执行参会任务,按时参加国际会议,不得出现缺席现象;

(三)认真准备参会预案,所有代表团成员应按参会预案的统一口径,在参会期间开展国际沟通和交流工作,进行会议发言;

(四)参会代表团在参加会议时,只有团长有权对会议决议投票、表态,经团长授权后,其他代表方可在会议发言或进行表态。

第十七条  未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代表我国出席ISO会议,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派出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参加ISO会议代表的外事手续,由代表派出单位根据国家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第二十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在会议结束30天内将书面总结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承办ISO和IEC技术机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先与ISO的相关技术机构秘书处初步协商,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要求审查后,统一向ISO提出主办会议的正式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作为会议的主办单位,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位作为会议的承办单位。

第二十三条  会议承办单位应遵守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会议承办单位不得收取会议代表注册费。

第二十四条  会议承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30天内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承办会议总结,同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程序由耐标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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