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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的规定,为规范委员会费的收取和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国耐标委委员、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观察成员均应缴纳会费。
第二条 按照委员在委员会中承担的作用,委员会费分为三个层次:主任委员单位5000元/年;副主任委员单位3000元/年;委员单位2000元/年。观察成员1000元/年。
第三条 各委员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向委员及观察成员提供资料所需的费用;
2)对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人员的报酬;
3)标准编制、审阅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费等费用;
4)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6)对技术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的奖励;
7)秘书处日常办公经费的开支。
第五条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六条 秘书处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七条 委员当年不缴纳会费的,不再提供有关标准资料;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且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耐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经技术委员表决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户 名: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涧西支行
帐 号:170502080906401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