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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2015年11月13日 15:05 耐火材料网 全国耐标委/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为使秘书处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耐标委)秘书处设在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是耐标委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耐标委的日常工作,行政上接受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领导和管理。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条  秘书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面向和服务于社会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用户,发扬"团结奋斗、求实创新"的精神,努力为我国耐火材料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秘书处定编暂定3人,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组成。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聘请资深专家担任专职顾问,参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因临时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紧急事务。

第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秘书长: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耐火材料试验、研究或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

秘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热心耐火材料事业和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有一定外语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勤奋好学,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条  岗位职责。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秘书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提出耐火材料标准体系表建议稿,汇总各分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写出意见说明,编制耐火材料标准制、修订规划、计划的建议稿。

2.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与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密切联系,协调各方工作,及时沟通信息。对重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由耐标委秘书处直接管理。

3.承担标准送审稿的初步审查和标准报批稿的复核上报工作。

4.承办耐标委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建议,经耐标委审议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5.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33的标准化技术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及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6.负责耐标委年会的筹备、召开和会后工作。

7.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组织耐标委专家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标准水平评价工作,以及耐火材料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8.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组织耐标委专家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9.收集、保管、编辑本专业标准及有关的标准文献资料。

10.承办观察成员入会申请和审查工作并提请耐标委讨论审议。

11.与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学会、协会之间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征询他们对耐火材料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2.承办耐标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秘书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季度工作,制定本季度工作计划,并及时向主任委员汇报。

每年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提出下年度工作安排意见,报主任委员审查后提交耐标委会议讨论通过。

耐标委的公文、函件由秘书长起草或审核,主任委员签发。耐标委秘书处的公文和函件由秘书长签发。

秘书处建立文件资料的收发、编号、登记、立档、存档等制度。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专家工作会议结束后均应就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与会领导或专家签字,秘书处存档。

第九条  委员全体会议由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年会),以便就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四章 财务制度

第十条  耐标委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在挂靠单位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财务部设立单独帐目,由公司财务部代为管理。

第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向技术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主任委员审定,报公司财务部备案。提出技术委员会经费收缴与开支的管理办法,报请技术委员会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收缴技术委员会活动经费,包括会费、赞助、捐赠等,并负责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管理,其日常开支须经秘书长签字,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十三条  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向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下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根据经费状况,向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供一定的经费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秘书处的联系方式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  全国耐标委秘书处

邮政编码:471039

电话(传真):0379-64205871, 64205959

电子信箱:nbw@lirrc.com

网    址:http://www.nhc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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