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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15年11月13日 15:01 耐火材料网 全国耐标委/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结合耐火材料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标准化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耐火材料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耐标委,下同)。

   第三条  耐标委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在耐火材料技术领域内从事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工作,负责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耐火材料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等建议。

   第五条  按照制定、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耐火材料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耐火材料专业制定、修订、复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耐火材料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耐火材料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好耐火材料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负责组织耐火材料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耐火材料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耐火材料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耐火材料技术委员会(ISO/TC33)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耐火材料技术委员会(ISO/TC33)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采标意见,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三条  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耐火材料产品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承担耐火材料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面向企业开展耐火材料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耐火材料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办与耐火材料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耐标委的组织机构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标准化工作主体的原则,广泛吸收生产、使用、科研、检测、经销、行业协会等方面的在职技术专家参加。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耐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1~2人。另聘请耐火材料专业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若干人。

   第十八条  耐标委委员由耐火材料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

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委员和顾问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耐火材料专业人员或单位自行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耐标委设观察成员(数量不限)。观察成员由单位提出申请,耐标委批准。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耐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耐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和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三条  耐标委下设若干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委会,下同)。分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相应的标准化活动。分委会的设置和组建,由耐标委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分委会主任委员一般应由耐标委委员担任。

   分委会应接受耐标委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一切活动要对耐标委负责,并应定期向耐标委报告工作。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耐标委可建立标准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某项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组长由主要起草单位委派的专家担任。工作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定期向耐标委书面汇报工作。计划完成后工作组自行撤消。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耐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协调、审定后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耐标委负责协调组织实施计划,指导和督促分委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书(包括附件),分送耐标委秘书处和主管分委会秘书处,由主管分委会秘书处进行格式审查后,向全体委员、观察成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写出意见处理报告,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附件一并报主管分委会秘书处和耐标委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主管分委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分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召开会议审查,也可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分委会秘书处报送耐标委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标准报批稿经耐标委秘书处复核,耐标委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耐标委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耐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一并进行,也可与标准审查会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耐标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耐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四条  耐标委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单位委员和观察成员交纳的会费;

     4.开展耐火材料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耐火材料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三十五条  耐标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2.向委员及观察成员提供资料所需的费用;  

     3.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4.标准编写、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5.对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人员的报酬;不定期给予对技术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6.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第三十六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不足部分由承担单位自筹。

   秘书处指派专人对耐标委经费进行管理。秘书处应每年向委员会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全国耐标委代号SAC/TCl93。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193 on Refractorie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全国耐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五届委员会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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